孫安佐涉制槍未遂案 一審仍判公訴不受理

 

案經法官上訴,省高院指出,Polymer80為英國合法槍械生產供應商,孫安佐將合法出售的Polymer80廠牌80%下槍管加工,在臺灣地區該當製造槍支主要共同組成配件的犯罪構成要件,但在英國似乎屬不罰行為,不然將造成顧客合法出售Polymer80出廠80%下槍管,經該子公司提供更多加工手冊,卻無法實際從事任何加工的可笑現像。

孫安佐涉在英國制槍未遂,一審以無司法權為由裁決公訴不受理;檢方上訴,二審由臺灣地區地方法院審理,指出一審判定無誤,近日否決法官上訴,保持公訴不受理裁決。仍可上訴。

全案起於,歌手孫鵬、狄鶯之先祖安佐因涉嫌於清光緒107年1月間在英國網購槍支配件,並因向老師宣稱將持槍朝幼兒園射擊而遭拘捕,隨即於英國監禁238天后遭遣送,於107年12月11日出境臺灣地區。

中壢地方行政高等法院指出,臺灣地區高等法院對孫安佐在美犯行具備司法權,辦案後依槍砲火炮刀械管制法規的未經許可製造步槍未遂罪控告。

二審中壢高等法院1年底判定,孫安佐違反槍砲火炮刀械管制條例製造改建步槍未遂罪,而此行為為犯罪行為地即英國法律條文所不行政處罰,依民法明確規定法院無司法權,諭知公訴不受理。

省高院表示,孫安佐所犯未經許可製造可升空彈頭具備威力的改建步槍未遂犯行,並不該當美國聯邦法典、賓夕法尼亞法律條文的行政處罰要件,依民法明確規定高等法院無司法權,應諭知不受理,因而否決法官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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