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片按期發售上映與否為引入方的合約權利?

 

由於影片A迄今仍未攝製完畢,影片B已在北美省份市場公映,但國內公映迄今未通過審查。依照通常價值觀,預計上映實際與實際時間之間存有數值雖屬正常,但該差別應控制在合理期盼範圍內,絕非無限期。同時根據行業特點,電影在某個省份的發售總收入與該省份與否屬於全球首映禮省份、影片在該省份的公映時間、該省份公映時間與首映禮時間的間隔差距等不利因素息息相關。此案中並無證據證明涉案電影能夠在可預期的期限內能夠引入、國內公映,甲子公司能夠贏得電影的發售總收入。就甲子公司的投資信用風險來說,應系電影如約、如期上映後發售總收入不佳,絕非電影未發售而引致難以重新分配投資收益。

本文案例改編自(2021)京03民終7827號

自新冠禽流感爆發以來,由於國外禽流感始終沒能獲得控制,數部電影的發售公映都不得不延後。此後造成的許多戰略合作,也將因而受到影響。本文將融合現階段海內外的禽流感情況,就引入片在國內的發售所引發的法律糾紛展開討論。

【原創】文|汐溟 侯建勳

在本文所要探討的案例當中,要探討的一個問題是,出口片按期發售上映與否屬於引入方的合約權利?

甲子公司遂將乙子公司訴至高等法院,要求解除合約退還投資款。此案當中,二審高等法院指出,合約當中約定了電影的預計公映時間,但是乙子公司未對電影的公映做出承諾或是約定確保電影如期公映是乙子公司之權利,事實上,兩方均難以控制電影的實際公映時間,兩方簽訂合約的目地系從電影公映中贏得投資收益,現電影B正在審核中,電影A正在攝製,甲子公司提供更多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合約目地難以實現,故不支持甲子公司的訴訟請求。

此案到了二審階段,二審高等法院的看法與一審高等法院恰相反,二審高等法院指出,涉案合約雖未明晰約定乙子公司就電影攝製、送審、公映等承擔哪種權利,但在合約鑑於部份列明瞭電影的殺青時間,涉案電影在中國大陸省份的發行權屬於乙子公司。在電影概況部份列明瞭涉案電影的預計上映時間,且表明與北美地區市場的上映時間同步。

由一審高等法院的球證看法可以看見,一審高等法院將引入片按時按約上映做為引入方的合約權利或是是合約簽定的前提理解。該種解讀只不過更合乎公正和誠信的思想,試想,電影的預計上映時間絕非毫無依據的制訂,而是依照攝製計劃等不利因素加以定奪。在攝製計劃難以按期順利完成的情況下,首先影片的承製方對引入方就構成違約,進而引致引入方對於其它聯合投資方構成違約。但基於債之相對性,甲乙子公司基於合約關係造成的債之紛爭,基本只能基於合約關係的框架之下去化解。影片沒能如期引入發售公映,儘管絕非引入方的主觀過失所致,同時合約當中也未將報批、公映約定為乙子公司的合約權利,但當影片實際上長時間難以上映,合約始終難以履行,何時能夠履行甚至能否履行亦不可知的情況下,應當指出,聯合引入投資方的合約目地已經落空。若只因合約被告對於影片無實際掌控能力,便無需對合約當中的約定承擔相應的權利,似乎是有違誠信和公正的。合約當中的約定是合約被告在簽定合約之時所達成的合意,不宜因一方被告無力左右影片的實際進程而排除其違約責任。換句話說,出口片引入戰略合作當中,引入方對於合約約定的上映時間負有一定的確保和承諾權利,對於影片遠遠超過約定上映時間太久沒能上映的,引入方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不然各方戰略合作的前提基礎將無所依存,部份約定條文將被束之高閣。

合約簽定後,乙方按約支付了投資款,但由於新冠禽流感等不利因素負面影響,直到2020年7月,三部電影仍未徹底完片,何時能夠引入國內進行發售上映猶未可知。

甲子公司與乙子公司簽訂了一份投資合約,合約約定鑑於院線電影A、B分別於2017年先後殺青,影片A預計公映時間為2018年6月,影片B預計公映時間為2019年暑期檔。前述三部影片在中國大陸省份的發行權屬於乙子公司,甲子公司對上述三部影片10%的發行權進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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