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劉璇涉嫌私接代言人遭前東家追討200多萬元 一審仍免賠

 

北院檢視契約內容,發現未限制歌手對外公開發文,另依照宇朕國際提出的截圖鏡頭,只窺見劉璇在個人facebook歌迷專頁分享產品心得,難以判定劉璇有接受供應商邀約戰略合作或代言人。

至於劉璇被控告的其它違約行為,省高院指出宇朕國際未舉證證明她在貼文內提及的產品,屬供應商提供更多電視廣告行銷採用,也未證明她有因facebook貼文而向供應商繳納任何酬金,無法判定她違約。

除此之外,子公司2020年5月14日已寄發存證信件中止契約,而她隔三天收受,契約已經中止,她事後20次宣傳、代言人等行為均不受契約拘束;再者,劉璇表示,她簽下1年多總收入不多,只分到24多萬元,卻要忍受200多萬元違約金,數額過高。

劉璇2020年4月至5月14日數次洽談供應商在facebook宣傳、現場直播、代言人貨品,包含T恤、服裝、襯衫、乳霜等,子公司翌年5月14日、6月1日三度寄存證信件要求補正,但劉璇未改正反倒更私接其它貨品宣傳,共達20次,子公司要求保險費違約金200多萬元。

劉璇。圖/擷自facebook

出身「大學生了沒」的歌手劉璇被前東家宇朕國際控告私接供應商代言人、宣傳產品,提告要求保險費違約金200多萬元,高雄地方法院今年初判劉璇敗訴免賠。宇朕國際上訴,臺灣地區高等法院今仍否決。

省高院指出,劉璇只是在網際網路上分享產品採用心得,吸引網民點擊率、減少交流,與合同所約定的業務行為無關。臉書貼文因不屬於合同所約定應由宇朕國際全權代理的網際網路電視節目或公益活動代言人業務範圍,省高院保持一審判決。

省高院指出劉璇與宇朕國際間的演藝經紀合同書為用工保險費契約,依民法典明確規定,劉璇得隨時中止合同。劉璇已於今年5月14日寄發存證信件主張中止合同,同日送達子公司,因而合同已於5月15日中止,省高院指出劉璇被指私接其它貨品的宣傳、出席電視節目、公益活動代言人室出現在合同中止之後,沒違約。

劉璇抗辯,契約沒有禁止她在社群新聞媒體發文,只限制無法違規、不當憎惡等言論,T恤、襯衫等貨品是她自費出售或供應商獲贈的產品,她採用後自發性發文、標示店家,並沒有和供應商私底下洽談業務。

宇朕國際主張,劉璇2018年簽下全權由子公司代理她的演藝演出業務,契約時間從2019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止共6年,合同前夕若未經子公司同意,劉璇嚴禁私接演出、代言人、電視節目、宣傳照書等業務,不然要付200多萬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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