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河豚》法律條文解讀:一同河豚毒死案,後方高能量燒腦

 

公義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明確規定,蔣漫枝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公義君從法官角度劇透一下:法官在審核蔣漫枝藉助河豚毒素蓄意命案時,通過縝密精細的自行補充偵查,贏得了具備強大證明力的證據,還原了犯罪行為嫌犯蔣漫枝“曲折”的人生軌跡,徹底擊退了她的心理防線,讓其認罪服法。

日前,燒腦驚悚犯罪行為影片《河豚》在互聯網影片關注度榜單中霸屏,這也是第一部檢察題材互聯網影片,由最高檢影視製作中心出品。

愛上輪姦他們的人 還幫他換身分“復活”

兩天,年長的子公司僱員蔣漫枝與上司許一城、同事普亦群等人上班後在餐館聚餐。聚餐後,許一城在飯店與醉酒後不省人事的蔣漫枝出現性行為。

為的是忘掉過去,重新開始生活,自己離開了那個熟識的衛星城,蔣漫枝還為許一城買了新的居民身份證,改名為柳慕陽。倆人成婚,重新開始生活。

審訊中,辯護律師指出被告人與受害人是愛情關係,而且不構成輪姦。而公訴人則表示,即使存有愛情關係,如果違反婦女意願出現性行為,就構成輪姦。被告人故意要求受害人大量喝酒,未徵得受害人同意即實行性騷擾,已經因涉嫌輪姦罪。

公義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條的明確規定,在法院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須要補充辦案,提出建議的,能延後審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核刑事案件,對於須要補充辦案的,能歸還公安部門補充辦案,也能自行辦案。

激烈的法院審理正在進行中,當法官餘思凱獲知被害者的身分可能將並非柳暮陽而是許一城時,向法院提出了延後審理的建議。獲得法院容許後,法官餘思凱通過委託DNA鑑定、查問辯護律師普亦群、欒珠和同監室的罪犯等,一點點撥開層層迷霧,還原隱祕的真相。

河豚具備一定的副作用,吃河豚中毒事件也時有發生。在影片中,蔣漫枝因誤解許一城與辯護律師欒珠出軌,因愛生恨,以致於人喪生為目地,蓄意將河豚毒素口服進許一城日常所食用的果汁當中,最終釀成悲劇。

明知輪姦行為將出現 男同事不制止反幫忙

真相撲朔迷離 法官撥開層層迷霧

從細節上而言,故事情節極為燒腦——蔣漫枝竟愛上強姦犯並與其成婚,那為什麼還會痛下殺手?辯護律師欒珠與否隱瞞關鍵證據?影片《河豚》中的那些法律條文問題,公義君邀請聯合拍攝單位之一——福州市人民檢察院的第二檢察部法官張櫪文為你一一解讀。

因愛生恨 她用河豚毒素殺人

公義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以暴力行為、威逼或是其它方式輪姦婦女的,構成輪姦罪。雖然許一城未使用暴力行為、威逼行為,但在受害人不知抵抗的情況下出現性行為,屬於明確規定中的“其它方式”,也構成輪姦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條的明確規定,普亦群明知別人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更多幫助,是共同犯罪行為,同樣構成輪姦罪。

問題來了,假如蔣漫枝將河豚毒素注入如許一城單位的飲用水等公共場所飲用水中,有可能危及不某一大多數人安全,又構成什么罪?

因而,法官餘思凱在審訊中,發現須要補充辦案的,能向法院提出延後審理的建議;須要補充辦案的刑事案件,可退回公安部門補充辦案,也可由檢察機關自行辦案。對於二次補充辦案的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然指出證據不足,不合乎控告條件的,應當做出不控告的決定。

在《河豚》中,蔣漫枝、許一城、普亦群和欒珠……都是為愛不擇手段,無視法律條文的人。他們中有的人碰到了困局,想到的並非用法律條文槍械保護自己,而是以暴制暴,導致不容挽救的悲劇。

許一城下獄監禁,獲釋後去了足浴店當技師。蔣漫枝在去該洗腳房消費時與他巧遇,經過數次朝夕相處,蔣漫枝愛上了許一城。

同事普亦群只不過一直單戀蔣漫枝,但求而嚴禁。他想,假如有一天蔣漫枝顯得不完美了嗎就和他匹配了?只好,他不僅沒有制止許一城,還幫助其將蔣漫枝扶到飯店開房。

(來源:正義網 作者:胡仲濤)

公義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明確規定,買賣居民身份證的,構成買賣身份證明罪。蔣漫枝出售別人身份證明,構成買賣身份證明罪。

公義君先給我們介紹一下故事情節梗概:某高等法院開庭審理了一同毒死案,被告人蔣漫枝(鍾欣潼出演)因涉嫌用河豚毒素槍殺妻子柳慕陽(張睿出演)。辯護人欒珠(蒙亭宜出演)聲稱,柳慕陽是他們誤食了毒果汁而非預謀槍殺。這時另兩條線索表明,六年前的一同強姦案,受害人就是現如今的蔣漫枝,而強姦犯許一城居然和被害者柳慕陽長得一模一樣,千絲萬縷的取得聯繫預示著這幾起刑事案件遠沒有那么直觀……

真相也許一時被迷霧包裹,但終會在司法程序中得以顯現出來。罪惡終將受到應有的懲處。

公義君:同樣是投毒殺人,兩者的差別何在呢?當犯罪行為嫌犯投放毒物目地在於剝奪某一人的心靈,應判定為故意傷害罪;當犯罪行為嫌犯將毒物投入於公共場所,有不某一大多數人可能將接觸到,危害性不某一大多數人的心靈、健康、個人財產的安全,即公共安全時,則應判定為投放危險化學物質罪。

文章標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河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