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製作著作權“代言人”究竟是個什么東西?

 

第二,僅可採用片花配合宣傳,不容私自採用參演者畫像、侵害參演者合法權益。很多影片參演者都有一線歌手,在片花的選擇上,國際品牌也希望直接借用含該歌手畫像的片花,能達至對影片更大的宣發效果。因此影視製作子公司也會依照國際品牌市場需求提供更多有關片花,但青青傳媒提醒國際品牌,在採用片花時注意,嚴禁侵害有關歌手自身利益、虛假宣傳或誘導顧客指出國際品牌與歌手達成代言人等戰略合作。

許多實業國際品牌必須都聽過影視製作著作權“代言人”,尤其是去年,那個風颳得特別大。叮咚看見有各式各樣的傳媒子公司,拿著一線歌手的影視製作劇,宣傳各種促銷戰略合作:最新電影、可團購、報價無下限、直接許可......

第三,要清楚影視製作著作權的其本質——僅宣傳、推展影片本身,如《建国大业》、《长江七号》。宣發主體要以影片出發,借用影片片花,聯合產品營銷減少名氣傳播度,實現影片、國際品牌雙贏互贏。

除此,還有影片ip戰略合作、明星綜藝節目贊助戰略合作,這三個和影視製作著作權的戰略合作方式很像,主體都是宣發影視製作、綜藝節目本身的。

影片ip戰略合作主要是宣傳待公映或在映的院線影片,與影視製作著作權提供更多片花相同,影片ip是提供更多影片海報,給國際品牌聯合產品宣發的,做為影片的前期預熱宣傳,宣傳週期不長。可在線上新聞媒體渠道宣發,線下物料展現,同時可將影片票做為抽獎活動獲贈採用。

影視製作著作權時常被吹得天花亂墜,朦朧掉許多概念,讓國際品牌暈暈乎乎甚至指出這就是個代言人戰略合作,到最後宣發不當,被歌手發律師函。

所以國際品牌假如對此有意向就先尋求靠譜合作方如叮咚,瞭解清楚採用覆蓋範圍及信用風險,防止誤踩雷區。但是靠譜的合作方,在國際品牌不小心越權後能給國際品牌快速澄清並處理問題,給國際品牌安全保障。

明星戰略合作多種多樣,每一方式又有相同報價相同採用覆蓋範圍,就連認領明星私服也得把握分寸,防止踏入歌手雷區。

首先,要和有許可資質的影視製作子公司簽下,必須要證實與否有著作權證明,一個靠譜的媒介子公司青青傳媒也能牽線戰略合作,這是戰略合作最重要的基礎。

聽起來很棒,但是,這是個假代言人!一切宣傳“片花代言人”、“影視製作代言人”、“著作權代言人”的,都是虛假宣傳——影視製作著作權其本質只是聯合宣發,不存有任何歌手的代言人關係。假如有人這么跟你說,那就是自己盯上你了,想行騙成單。

明星綜藝節目電視節目贊助則是國際品牌產品在電視節目中露出播出後,給國際品牌反饋露出照片及視頻,該素材許可國際品牌線上線下宣發採用,但嚴禁將物料印在產品包裝盒上。通常那些綜藝節目電視節目都有歌手來賓與產品同框出鏡,但國際品牌僅做為綜藝節目電視節目合作伙伴,青青傳媒提醒國際品牌宣發時千萬別借用歌手名銜宣傳產品,防止侵犯歌手合法權益。

影視製作著作權聯合宣發:

文章標簽   長江七號 建國大業